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,保障校园安全及道路畅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广州医科大学校园内的驾驶人、行人、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。
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,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。
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
第五条 机动车辆获得入校权限后方可入校,未经许可的校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。
学校产权的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;
教职工机动车通过申请审核后获得入校权限;
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预约获得入校权限;
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,须进入校内执行紧急公务时,可不经预约直接入校;
装载危险化学品(含易燃、易爆或有毒物品等)的机动车,超大、超重货物运输车辆,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,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;
除上述规定的其它机动车入校权限应单独申请。
第六条 学校实行入校权限人车分验,车辆驾驶人、乘车人也需有入校权限。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人员入校。
第七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,需要预约货车、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或10辆以上小型客车进入校园的,应提前向保卫处申请报备。
第八条 进出越秀校区的机动车辆应由北校门出入。
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,须按照限速标识行驶,并主动接受门岗检查。如遇学生上下课,或在通过交叉路口、弯道、减速带、人行道时,应主动减速慢行,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。
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使用远光灯,禁止鸣喇叭。严禁无证和酒后驾车,严禁故障车辆通行。严禁在校园内练车。
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,不得在消防通道、交叉路口、学校主干道等位置乱停乱放。特殊车辆(如救护车、警车、消防车等)需临时停放除外。
第十二条 因绿化、工程作业以及特殊车辆进行工作、作业、应急时,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及学生通行的前提下,其行驶路线可以不受校园内交通标线、交通标志的限制,过往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。
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动车辆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。携带物品出校的车辆应主动停车,出示主管单位放行证明,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,否则门卫有权拒绝放行。
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期间,所有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保卫处规定的路线和地点行驶、停放。
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
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滑板车、电动独轮车、改装(拼装、报废)车通行。
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,并主动避让行人,不得与机动车抢道行驶。
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驾驶非机动车时要保证闸(刹车)等安全有效,禁止有追逐打闹、超速载人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。
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,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、消防通道以及其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上。
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时,应及时上锁,以防被盗。
第四章 行人通行规定
第二十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,严禁冲闯校门。
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,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。
第二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,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有扒车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第五章 道路管理
第二十四条 校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道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交通标志、标线等各类交通设施,不得遮挡路灯、交通标志,不得妨碍安全视距,不得影响车辆的通行。
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嬉戏打闹、进行路演、跳广场舞、玩滑板轮滑、放风筝、球类运动等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、占用、挖掘及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。如因施工需要,须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,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。
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获得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,并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。施工完毕后,应及时恢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,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,确保道路安全畅通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对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进行调整,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。
第六章 违规处理
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,并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保卫部门可对校内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:
(一)批评教育及纠正违规行为;
(二)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;
(三)公开通报;
(四)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;
(五)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。
第三十二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保卫处可对校外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:
(一)批评教育及纠正违规行为;
(二)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;
(三)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入校权限。
第三十三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,保卫处可对校内违规人员所在单位、校外违规人员(含校内第三方服务公司人员)所属的校内主管单位进行以下处理:
(一)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;
(二)公开通报;
(三)暂停或取消出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;
(四)取消校内相关安全考核评优资格。
第三十四条 转借车辆的学校教职工,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。
第三十五条 对于占用、毁坏、移动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、交通设施等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责令其修复或赔偿,因此而酿成交通事故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广州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(广医大发〔2016〕203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