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,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,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
(一)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,户口迁入、迁出、注销,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。
(二)在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,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,可通过学校OA保卫处户籍办理流程提交相关资料,审批通过后,持本审批单及个人证件到保卫处领取《单位同意迁入证明》,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。
(三)集体户口教职工(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,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)生育的子女,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,可通过学校OA保卫处户籍办理流程提交相关资料,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,持本审批单及个人证件到保卫处领取《单位同意迁入证明》,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。
(四)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,在办理离校手续时,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(五)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,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,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。
(六)凡已购住房、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,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,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。
(七)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,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
(八)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,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,他人代办不予受理,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。
二、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
(一)新生入户手续办理
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,根据自愿的原则,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。
1.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规定期限内,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、录取通知书、身份证、户口本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(具体提交资料见当年度户籍办理通知),经审核符合规定的,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、入户手续。
2.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,按公安机关规定,办理时间可延后至新生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1个月,逾期不予办理。
(二)离校户口迁出手续办理
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、转学、毕业等原因外,一律不得将户口迁出学校。
1.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,本科生须凭教务处开具的证明,研究生须凭研究生院开具的证明,在离校前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2.学生毕业离校时,学校将会安排一次户口迁移集中办理,具体办理要求见当年度户籍迁出办理通知。
(三)在校学生户口管理
学生的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,如需使用户口,必须凭学生证办理借出手续,借出时间为30天,需按时归还。具体借还流程如下:
1.借出程序
除补办身份证外,其他事项均须在网上申请(申请路径:网上办事大厅-保卫处-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借用申请),通过审批后,持学生证及申请审批单前往保卫处办理借出手续。
2.归还程序
携带本人户卡前往保卫处办理归还手续。
三、与集体户口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公安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。
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